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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學生申訴:

  1. 申訴電話:學生事務處莊國彬學務長 手機0933-763610;校內分機5575
  2. 電子郵件:kpchuang@dila.edu.tw
  3. 收件單位:學生事務處

二、教職員申訴:

  1. 申訴電話:人事室林妙香主任 手機0935-723367;校內分機5435
  2. 電子郵件:mslin@dila.edu.tw
  3. 收件單位:人事室

三、行為人與被行為人

行為人及被行為人其中一方為學生者,則由學務處接受報案,再召開性平委員會決定是否合乎要件,並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。如果雙方皆為教職員則由人事室負責受理,同時由人事室決定送性平會調查,或自行成立調查小組。行為人為校長時,則由學務處接案轉送性平會後,由性平會直接向主管機關報案受理。

四、哺乳室

本校亦成立哺乳室,其位置設於二樓保健室。

五、調查小組

本校教職員工生如遭遇性侵害或性騷擾問題時,得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請調查及求助,本委員會於正式接獲申請調查案件時,應於一週內成立調查小組,相關規定另依本校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」為之。

六、性侵或性騷用詞定義如下:

  1. 性別平等教育: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,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。
  2. 學校:指公私立各級學校。
  3. 性侵害: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。
  4. 性騷擾: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:
    (1)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、學習、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。
    (2)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、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。
  5. 性霸凌:指透過語言、肢體或其他暴力,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、性別特質、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、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。
  6. 性別認同: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。
  7. 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:指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、工友或學生,他方為學生者。

七、教職員生等用詞定義如下:

性平第二條第七款所定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,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。
本法第二條第七款用詞,定義如下:

  1. 教師:指專任教師、兼任教師、代理教師、代課教師、教官、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、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。
  2. 職員、工友:指前款教師以外,固定、定期執行學校事務,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。
  3. 學生:指具有學籍、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、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、交換學生、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。